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及四川省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09】27号),切实做好我校学生医疗保险工作,结合我校实际情况,依据《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绵府办发【2009】40号)及《绵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绵府发【2014】34号)相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我校整体参加大学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全日制专科、中专、高职在读学生,其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由学校门诊统筹基金按照规定予以报销。
第三条 门诊统筹制度是指当前经我校整体参加大学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学生,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由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按规定标准拨付给我校的门诊统筹基金按规定予以报销的制度。
第四条 我校整体参加大学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学生的门诊医疗费统筹标准暂定为每人每年40元(2015年标准)。每年由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按我校参保实有人数和标准拨付给我校,由我校统一管理,统筹使用。
第五条 门诊统筹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参保学生在我校医务室或学校确定的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含无责任意外伤害)医疗费用。
第六条 设立门诊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非固定不变,会根据每年统筹基金拨付和使用情况、以及学校实际情况进行适当的调整)。具体办法是:
(一) 在校医院及校外指定医院(绵阳辖区内)因普通疾病进行门诊治疗的,起付标准50元,报销比例50%,每人每学年实际报销不超过1000元。
(二) 在校医院及校外指定医院(绵阳辖区内)因无责任意外伤害进行门诊治疗的,起付标准50元,报销比例50%,每人每学年实际报销不超过1000元。
(三) 在异地医院(户口所在地或实习医院)因普通疾病进行门诊治疗的,起付标准50元,报销比例50%,每人每学年实际报销不超过1000元。
(四) 在异地医院(户口所在地或实习医院)因无责任意外伤害进行门诊治疗的,起付标准50元,报销比例50%,每人每学年实际报销不超过1000元。
第七条 门诊统筹基金的管理。学校财务室具体负担门诊统筹基金的支付和管理,学校委员会负责对门诊统筹基金的全程监督和全面管理。当年基金超支不再支付,结余下年继续使用。
在校医院、校外指定医院(绵阳辖区内)、异地医院(户口所在地或实习医院)普通疾病进行门诊及无责任意外伤害报销学生门诊费用时,费用只能是门诊治疗费、药费、检查费(有阳性检查报告单)、手术费(附门诊病历),挂号费、煎药费不能报销。报销凭据为这些费用的发票报销联(原件)、门诊病历及阳性检查报告单。发票上必须有医院名称及公章、学生本人姓名、各项费用名称及金额。一季度发票上金额达500元及以上者需附费用清单或逐次门诊治疗记录。
第八条 报销程序。一年分四次(时间为:9月1日—11月30日,12月1日—2月28日,3月1日—5月31日,6月1日—8月31日),每年都按照此时间段分四季度报销。具体办法是:
(一)每季度需报销医疗费的学生将所要求凭证交到各班生活委员处。经生活委员初审后将费用凭证按四川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门诊报销凭证粘贴要求粘贴好后,交由各班辅导员审核,审核同意后填写《四川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学生门诊报销统计表》
(二)各班辅导员仔细核对《四川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学生门诊报销统计表》,确定无误后,将本班的统计表上交学生处负责老师汇总,再次审核、汇总全校各班本次产生的门诊费用,核算本次实际报销金额,按照学校财务报销程序领导审核、签字。
(三)门诊费报销成功后将由财务室直接打进由学生本人姓名办理的银行储蓄卡账户。
第九条 为严格学校门诊统筹基金的监督,校委会将协同上级部门或单独对门诊统筹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确保门诊统筹基金的规范、安排运行。
第十条 本办法报市医疗报销管理中心核准备案后由学校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5年9月1日起在四川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