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四川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
校内奖学金评选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
为激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努力进取,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及四川省教育厅对高校学生资助工作的相关要求,学校现制定《四川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校内奖学金评选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1. 四川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校内奖学金评选实施办法
2. 四川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校内奖学金申请表
四川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
2015年6月29日
附件1:
四川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校内奖学金评选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激励学生刻苦学习,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成为合格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做好高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发放和报送材料等有关工作的通知》(川教函〔2007〕52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奖学金来源
1.学校每年从事业收入中提取一定经费用于设立学校奖学基金;
2.企业和社会团体设立的专门用于奖励学生的奖励基金。
第三条 奖学金种类
1.优秀学生奖学金;
2.单项奖学金;
3.企业和社会团体设立的奖学金。
第四条 奖学金评定范围
校内奖学金是用于奖励我校全日制普专、对口高职、五年制高职大专阶段学生中最优秀的学生。凡正式取得我校学籍且已按时注册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普通专科、对口高职、五年制高职大专阶段学生可按条件参加奖学金的评定。
第二章 优秀学生奖学金
第五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的等级标准和评定比例
一等奖学金 1000元/人,占学生总数的1%;
二等奖学金 600元/人,占学生总数的2%;
三等奖学金 400元/人,占学生总数的3%;
第六条 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大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规章制度;尊敬师长,团结同学,诚实守信,文明礼貌;热心社会及班集体工作,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公益劳动和社会实践活动;体育达标成绩合格;具有较好的文化艺术修养,情趣高雅;学习勤奋,成绩在本专业排序位于前10%(含10%);综合表现突出,在同学中能起模范带头作用。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评定奖学金资格。
1.触犯国家法律,受到法律制裁者;
2.不服从学校教育管理,违犯校纪校规,受到过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以上者;
3.期末考试有一科以上(含一科)不及格者;
4.一学期内请假超过36节以上(含36节)者;
5.休学期间者;
6.未经学校同意,未按时足额缴纳学费者;
7.提供虚假材料者。
第三章 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第八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程序与组织领导
1.奖学金的评定每学年评定一次,评选工作在每年秋季学期开学后第二周开始进行。
2.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四川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校内奖学金申请表》。
3.各班建立奖学金民主评议小组,评定小组由辅导员、各班班长、团支部书记和学生代表组成,具体负责学生综合测评工作。辅导员组织班级民主评议小组进行评议,对申请人资料进行初审,初审名单由辅导员签名后上报各系进行审核;
4.各系部建立奖学金评定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根据各班综合测评结果,经审查后按年级同一专业进行排队,并根据各等级比例规定,提出享受奖学金人员名单并在系内公示无异议后,由系主管领导签置意见后报学生处。
5.学生处将各系部资料进行复核,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日无异议后,报校长办公会通过。
第九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发放
学校计划财务处根据学校批准的结果,按学年一次性发放优秀学生奖学金,奖学金直接打入学生银行卡中。
第十条 已获得奖学金的学生,如发现有违纪行为或不符合奖学金评选条件者,应追回已发放的奖学金。
第四章 单项奖学金
第十一条 对在德、智、体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学生,可根据具体情况设置单项奖学金。
第十二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学生,由学校一次性发放单项奖学金。
1.参加全国及省市级评优或各类竞赛活动获得优胜与表彰的学生;
2.在学校重大活动或竞赛中取得优秀成绩的学生;
3.在政治、思想、道德和精神文明等方面有突出表现且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学生;
4.学校认为有必要进行奖励的其他学生。
第十三条 学校单项奖学金的奖励标准根据情况由相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五章 企业和社会团体设立的奖学金
第十四条 企业和社会团体设立的奖学金与优秀学生奖学金是否兼得由各系部自行规定。
第十五条 企业和社会团体设立的奖学金将根据设奖单位的要求另行制定评定实施办法。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奖学金应该用于学习和生活方面的必需消费,不得用于挥霍或其他不当用途,一经发现,停止发放奖学金。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